门诊病案和住院病案的归属
患者到门诊就医时,医院通常会向患者发放纸质的门诊病历,门诊病历由患者就诊的医生书写并交由患者保管,当患者需要住院治疗时,医生会撰写住院病历,住院病历原件交由病案科(室)保管,患者需要住院病历时,则需要携带证件到病案室复印自己的住院病历。随着计算机信息化的发展,电子病历在各大医院被广泛应用,患者手持的纸质门诊病历也被门诊电子病历所取代,不再向患者发放纸质门诊病历,患者如需要纸质的门诊病历,也需要携带证件到医疗机构打印自己的门诊病历。有的患者认为,既然向医院交付了医疗费用,就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,获取关于病情的记录,继而认为自己就应当是病案的所有人。那么病案到底该归患者所有,还是医疗机构所有呢?下面从法律和档案管理的角度阐述病案的归属权。
一、门诊病案和住院病案的定义
门诊病案是医生在门诊接诊时形成的诊疗记录,包含患者主诉、病史采集、体格检查、辅助检查结果及初步诊断等核心信息,具有即时性和动态更新特点。其不仅是复诊参考依据,更是急诊抢救时快速掌握病情的关键凭证,通常由医院通过电子系统永久存档。
住院病案则涵盖入院记录、病程日志、会诊意见、手术麻醉记录、护理观察单等全流程诊疗资料,详细记载疾病演变过程和治疗方案调整。这类病案需经三级医师审核签字,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,既是医保报销的核心凭证,也是临床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数据来源,按规定需保存不少于30年。
二、门诊病案和住院病案负责保管的部门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版)》第十条明确规定:“门(急)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。医疗机构建有门(急)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(急)诊电子病历的,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,其门(急)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。”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。第五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,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(兼)职人员,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。”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内,负责保管住院病历、门诊病历的一般是病案科(室),有些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归属医院内其他部门管理,如门诊部、医务科等,还有一些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则由患者负责保管。
三、我国的病案所有权
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版)》明确了医疗机构有权保存和管理病案,患者可以复制病案。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八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,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”第十六条规定: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死亡病例讨论记录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、会诊意见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。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,由医疗机构保管。”
病案所有权的取得须遵守我国《民法典》物权编的变动原则。患者到医院求医的行为是病案的产生前提,病案主要内容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客观描述、主观评估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等,其物质基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仪器和载体。病案的制作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,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案的制作,这个过程中有医生、护士参加,有时还包括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,如外院会诊人员、实习或进修医务人员,这个过程包括了病案的书写和修改过程。其次,在病案的整理和归档过程中,病案管理人员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,该过程也是病案形成的必经阶段。病案的形成过程说明病案是医生、护士、病案管理人员的集体劳动成果,而医务人员的这种劳动是在医疗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的,即创造病案的医疗单位就是病案的合法所有人。
前文中我们提到有的患者认为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用,就应当成为自己病案的所有人,这种看法是错误的。病案的书写是民法上的“添附”行为,我国民法上有明确规定,添附的价值大于原物的,添附人取得所有权。医务人员付出的劳动价值明显地大于原空白病案的价值,所以,按照这个概念,病案仍然归病案的制作者——医疗单位所有。
总而言之,住院病案和门诊病案归属于医疗机构所有,病历的保管者也应当是医疗机构,患者有权复印自己的病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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